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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总则是什么

2017-06-15 17:17:50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这些总则什么的,很多的人并不是很了解的。所以在遇到的时候就会一头雾水,然后发生很多的麻烦和问题。所以好好的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这些总则什么的,很多的人并不是很了解的。所以在遇到的时候就会一头雾水,然后发生很多的麻烦和问题。所以好好的了解下是有很大的必要的。那么,下面一起简单的了解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总则是什么?

4.1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1]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上文中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总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也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所以如果在遇到的时候就能更好的去解决和认识到事情的情况,所以关于上文的内容,大家好好的了解下,如果有出现类似的问题,可以更详细的认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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