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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为何无官不贪?个人意志凌驾法律之上

2017-04-30 00:50:15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乾隆朝贪风之盛,从根本上说是封建官僚政治日趋腐败的产物,而盛世之下,官绅士子追求豪华生活的社会风气,也为官员贪蠹提供了特殊的环境。

乾隆朝贪风之盛,从根本上说是封建官僚政治日趋腐败的产物,而盛世之下,官绅士子追求豪华生活的社会风气,也为官员贪蠹提供了特殊的环境。除此之外,乾隆皇帝个人的政治素养、统治作风,以及性格与爱好,也都对时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有清一代,乾隆朝官吏贪墨之风尤盛,其时,不仅案件多发,婪赃巨大;而且上至部院督抚,下至胥吏衙役,几乎无官不贪,尽管乾隆帝屡兴大狱,然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盛。

乾隆皇帝虽明确规定:凡官员犯有侵贪、亏空、苛索、贿赂、欺冒、挪移、盗库等贪污行径,一经发觉,严惩不贷,强调“不可为贪官开幸生之路”,并以“斧锁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未止”,实施严刑峻法。然而,专制政治赋予了统治者在执政过程中很大的随意性,故而乾隆帝个人的权力和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现为:其一,因人立法,徇庇亲信。诸如云贵总督李侍尧,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贪赃索贿,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由于情节恶劣,大学士九卿会议斩决,但乾隆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遂百计回护,命各直省督抚重议。但当各督抚多请照初议定罪时,乾隆皇帝犹欲开脱之,对支持九卿之议的富勒浑等人大加斥责,并不顾众意,以“罪疑惟轻,朕不为已甚之事”,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候。不久,即降特旨,赐其三品顶带花翎,起用为陕甘总督。

其二,以时立法,时宽时严。乾隆帝在其统治前期,执法尚为严厉,二十余年中,共处置贪污大案七起,即兵部尚书步军统领鄂善案;浙江巡抚常安案;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案;山东巡抚鄂乐舜案;湖南布政使杨灏案;云贵总督恒文案,以及山东巡抚蒋洲案。这几起案件,犯赃者家被籍没,人被处死。其中,蒋洲乃前大学士蒋廷锡之子,亦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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