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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袁世凯为什么要下令枪毙王治馨

2017-03-10 14:51:38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1914年6月5日,袁世凯签署公布了《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其中三条规定得极为严格:第二条,枉法赃至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编者注:执法者曲解

1914年6月5日,袁世凯签署公布了《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其中三条规定得极为严格:第二条,枉法赃至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编者注:执法者曲解或破坏法律称“枉法”,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称“赃”;据研究,民初银元一元,购买力相当于今人民币300-400元);第三条,不枉法赃至一千元以上者处无期徒刑;第四条,卷携公款潜逃至五千元以上者处死刑。同时规定,本条例实行之期为三年。(《公布官吏犯赃治罪条例令》,骆宝善、刘路生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7卷,第44页,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四个月之后,他就下令枪毙了高官王治馨。

原是袁世凯嫡系

王治馨字奇裁,山东莱阳人,1868年生。副榜(编者注:科举时代会试或乡试取士,除正榜外另取若干名,列为副榜)出身。清末在袁世凯手下当差,1900年保举知州。不久,袁世凯调任直隶总督,命赵秉钧创办巡警,王治馨亦投身警界,攀附上赵秉钧,受到重用。后调奉天,任巡警局总办。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对他也很赏识。在奉天时,据说他手面阔绰,莫与伦比。其属僚大多为新进少年,狂嫖浪赌,任性妄为,他不能抑制,还跟着掺和。民国以后历官内务次长、京师警察厅总监。1913年9月,调任顺天府尹,为北京的最高行政长官。

在顺天府尹任内,王治馨“无恶不作,引用一群小人为爪牙,为心腹,如秘书潘毓桂、庶务科员史久延二人,倚势为恶尤甚。在外招人买缺买差,从中染指。顺属二十四县已卖去二十二缺。凡一缺之价值须五六千元之巨,凡公署内科员科长之差,署外各局所差,亦卖去一半。以至声名狼藉,怨声载道,潘、史二人有内外两柜之称。”(景岱:《书林拾贝》)外间遍传他在这一任内至少得赃款七八万元。但他在军警界很有势力,而又“狡甚,行隐迹晦”,兼有内务总长赵秉钧庇护,“故久不败。”(袁克文:《辛丙秘苑》,第6页,上海书店,2000)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死后,袁世凯以其声名恶劣,将其免职,任为正蓝旗汉军副都统闲职。

拘押王治馨

负责纠举违法渎职官员的肃政厅听说王治馨有问题,派人秘密调查。不久,代理都肃政史夏寿康和肃政史江绍杰、张超南、周登皥联名纠弹王治馨前在顺天府府尹任内,委署各县知事,几至无缺不卖,并有藉案干没(编者注:侵吞他人财物)婪索(编者注:凭借权势向人索取财物)情事,赃款累累,竟至数万之多,提出亟应从严究办。

6月27日,袁世凯下令,解去王治馨正蓝旗汉军副都统本职,交步军统领(掌管京师守卫巡警的长官)看管,由平政院(编者注:当时法院组织系统的一部分,主管行政诉讼,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按照所揭各款,严行审理。(《袁世凯全集》第27卷,第247页)步军统领遂将王治馨、潘毓桂二人先行拿获拘押,顺天府亦将与他们有关系的人及嫌疑人陆续拿到,拘押于宛平县署之内,听候平政院提讯。案内要犯惟史久延逃脱。

平政院审讯后,“王治馨仍恃金钱之力,派人各处运动要人,希图脱罪。”8月长江巡阅使张勋进京,又运动张勋在袁世凯面前求情赦免。张勋为其“屡次哀恳,大有不达目的不止之势。”(景岱:《书林拾贝》)其他与王治馨有交谊的权势人物如内史监阮忠枢、军政执法处处长雷震春、步军统领江朝宗、督理湖北军务段芝贵等十数人,均曾跪求于袁世凯之前,“或请褫勋为赎,或请罢职为赎”。袁世凯笑道:“王治馨乃小站旧吏,予必有以处置。”(袁克文:《辛丙秘苑》,第6页)

8月18日,根据平政院院长周树模呈请,袁世凯下令将王治馨褫职,并将行贿舞弊的岳魁、潘毓桂、王丙彝等,一并交由司法部,转饬检察厅,依法办理。

首个被枪毙的省级大员

10月21日,司法部呈报,大理院“判决王治馨于委任岳魁署理昌平县知事,枉法得赃逾贯之所为,应照《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第二条处以死刑”。这里所说“枉法得赃逾贯”,即得赃超过一千元,就是王治馨被判决死刑的主要罪状,外间传说的七八万元和肃政史一开始所讲的数万元基本上都未落实。但袁世凯仍据此批令:王治馨着即依法立予枪毙;潘毓桂诈欺取财,处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全部终身;岳魁行求贿赂,处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褫夺公权全部八年。(《政府公报·命令》1914年10月23日)不论纳贿行贿,俱都判刑。

10月23日,袁世凯指令总检察厅长罗文干会同步军统领江朝宗监视行刑。江朝宗哭着哀求,袁世凯对他说:“王治馨不杀,予何以行令!尔监决,诘旦复命(编者注:第二天早晨完成任务后汇报),勿违勿缓。”江朝宗只好忍痛将王治馨枪毙。(袁克文:《辛丙秘苑》,第6页)

民国初年枪毙的省部级腐败大员,王治馨是第一个。此举受到人民称赞。著名记者黄远庸在报道中写道:王治馨被捕审理后,“北京各报大多数以一律最大之字恭刊此项策令,表示其痛快人心之意。盖诚民国成立以来痛快人心之创举也。”(《老新闻》,第186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另有人写道:“凡闻王治馨饮弹而死者,莫不大快于心。”(景岱:《书林拾贝》)

杀人灭口?

而国民党的要人张继却持有不同见解,他始终怀疑袁世凯枪毙得赃仅一千多元的王治馨,与1913年3月20日刺杀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案有关,说王治馨“好言不谨,袁氏疑之,杀人灭口也。”(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近代史资料》总37号,第160页)原来宋教仁被刺身死后,北京的国民党人在湖广会馆召开追悼大会,要求国务总理赵秉钧到会,赵秉钧未去,派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为代表前往。党员群起质问。王治馨在会上说:“赵(秉钧)、宋(教仁)因政党内阁问题,颇有密切关系。自宋被刺后,获犯应桂馨,搜出证据,牵涉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应、洪又有密切关系。因此,袁总统不免疑赵,而赵以洪时往袁府,亦疑袁授意。及前日赵与袁面谈,彼此始坦然无疑。惟袁谓:宋被刺前,洪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政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袁答谓:反对者既为政党,则非一二人,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现宋果被刺死,难保非洪借此为迎合意旨之媒。唯有极力拿治,以对死者。”(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第236-23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次日,袁世凯从报纸上看到王治馨的答词非常气愤,说:“措词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说后若无事然,并不声明更正。”(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近代史资料》总37号,第159页)有的学者也据此认为王治馨出卖了袁世凯,袁世凯将其枪毙掺杂了很多私人恩怨因素,或是别有用心。

王治馨的话,确实让人对凶杀案的主谋者进行猜测。但王治馨说袁世凯并不同意洪述祖提出的“收拾一二人”办法,指出“实属不合”,已经将袁世凯开脱出来。故袁世凯虽然非常气愤,也不过认为王治馨“措词太不检点”而已。若仅凭这一点就断定袁世凯下令枪毙王治馨是进行报复或杀人灭口,恐怕有些武断。

袁世凯想在开创时代就杜绝贪腐

条例并非针对个人

应该看到,袁世凯制定《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的本意,是防止全国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并非专对王治馨个人。对其他赃官,袁世凯照样加以严处。如同年9月17日,他就下令将枉法得赃二千五百元以上的霸县知事刘鼎锡枪毙。1915年2月8日,宣告办理清乡、遇事婪索赃款的广东陆军步兵第二团团长苏汝森死刑,即日执行。同年4月9日,下令缉拿贪官陕西前任财政司长张益谦;批令通缉被控贪赃的湖南常宁县知事刘锡珍。王治馨之所以成为民国初年首个被枪毙的高官,只是因为他自认为在军警界颇有势力,又有强大的后台赵秉钧庇护,肆意妄为,声名恶劣,在众目睽睽的首都北京,很快为肃政史和袁世凯所得知。大理院根据《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王治馨死刑没有错,袁世凯下令枪毙王治馨也是以该条例为据,与私人恩怨无关。

在枪毙王治馨的第二天,袁世凯颁发了一道命令,首先说王治馨前曾供差北洋多年,尚称得力。民国成立,历官内务次长、巡警总监,亦有微劳。不意在顺天府尹任内,改行易操,竟有鬻官纳贿情事。其罪既无可宥,未便因其前功足录(编者注:值得记上一笔),致使国家法律屈而不伸。继而指出:京内京外官吏如王治馨其人者,恐怕还有,“毖后惩前,不可不引为大戒。须知国家之败由于官邪,贿赂公行,阘茸(编者注:音踏荣,低劣无能之辈)竞进,国无不乱。”“如果政以贿成,官以利市,不特薰莸(编者注:音熏犹,香草和臭草)莫辨,曲直混淆,庶政因之堕坏,且长官取诸属吏,即使为数无几,而属吏之倍蓰(编者注:音背西,数倍)取偿于人民者,其受害奚啻数十百家。痛苦之深,何堪言喻。……此等枉法婪赃,比诸盗贼杀人劫财,殆有过之。……现今国势艰危,果令上下一心,孜孜求治,犹虑不足图存。设再贪浊成风,其何以国。记曰:‘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编者注:各得其所),国之肥也。’而小廉必自大法始。凡尔有位,其共勉之。”(《政府公报·命令》,1914年10月25日)

从这道命令中不难看出,袁世凯是希望吏治廉洁的。在他看来,贿赂公行,政以贿成,官以利市,贪浊成风,国家就要动乱,就要灭亡。那些枉法婪赃的官员对人民所造成的危害,超过了杀人劫财的盗贼。因此,必须按律严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官吏贪赃枉法,使国家安定。

为何《条例》规定特别严苛?

比照刑法,《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对赃官处置的规定要严苛得多。对此,袁世凯有其独特的认识。1914年7月7日,他在送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追认该条例的咨文中有个说明:“窃以为,当此廉耻道丧、纲纪荡然,非法子产之猛,诸葛之严,断不足以激浊扬清,而使僚属有所惩劝。若于官吏犯赃之案件,而仅照刑律治罪之条文,则不肖官吏,必不免狎而玩之,驯至毫无忌惮,势必妨及公安。此本大总统度势审时,所以有《官吏犯赃治罪条例》之发布也。”或以为本条例规定未免过于严重。“殊不知法律本无宽严轻重之别,纯以适于国家现情与否为断。共和成立以来,仕途之庞,流品之杂,殃民蠹国,弊曷胜穷。今虽次第考核,甄别去留,吏治可望渐有起色。然既处积重难返之势,恐不免有阳奉阴违之徒。若非严刑峻罚以绳,其后吏治安有廓清整肃之时。此本条例之规定所以较现行刑律为严重也。”况与前清律例枉法赃至八十两、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两俱绞监候相比,本条例之规定并不为重为严。“且本条例之如此规定者,原属刑期无刑、辟以止辟(编者注:指用刑于一人之身,即可使他人畏惧而停止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不再用刑的目的)之意。故其施行之限,仅期三年。此殆为开创时代权设之制。”(《咨参政院代行立法院文》,《袁世凯全集》第27卷,第340-341页)

袁世凯认为,立法不重不严,不足以激浊扬清,使官吏有所惩劝。条例是根据民国初年的实际状况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廓清吏治,规定刑律是希望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设立死罪是为了教育人们防止犯下被杀的罪行。此乃开创时代临时设立的制度,所以规定执行时间为三年。由此可见,其主观愿望是想在开创时代就使吏治廉洁,杜绝贪腐。

民初政府的廉政措施

这种愿望除前述之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准官吏及其家族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馈赠。1913年1月9日公布的《官吏服务令》第十六条规定:凡官吏有统属关系者,无论涉及职务与否,不得馈受财物。其因家族或用别项名义及其他方法间接馈受者,亦同。第十九条规定:他人对于官吏所办事件有馈遗者,无论用何名称,均不得领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一,第71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其二,只要“犯赃”被发觉,不管是退职、在任,还是转任、升任,均一律追究。1914年11月12日所公布的《官吏犯赃治罪法执行令》第一条规定:在任时犯本法之罪,于去任后发觉者,以现任论;在本任时犯本法之罪,于转任或升任后发觉者,亦以在本任论。(《袁世凯全集》第29卷,第324页)

其三,官员庇护属吏要受严惩。1914年11月17日,袁世凯谕令政事堂电告黑龙江巡按使朱庆澜,“如属吏有违法之事,应指名纠参,以期弊绝风清。倘或瞻徇(编者注:徇顾私情)情面庇护,一经发觉,予以应得重咎,断不能以失察二字蔽辜。”(《袁世凯全集》第29卷,第365页)

其四,告诫各级官员戒奢靡。1915年3月30日,袁世凯申令告诫各级官员:戒偷惰,戒瞻徇,戒奢靡,戒嬉戏。其中戒奢靡写道:“国用浩繁,财政支绌。所有文武官俸,非出之于水深火热之民生,即挹之于剜肉补创之国债。……稍有天良,顾忍以奇痛之金钱,供无名之挥霍乎。近有藉口进化,务为虚靡,一餐之费至数十金,一日之剧至数千金。禄不足给,势须改操,假公济私,何所不至。盖奢侈虽为私德之失,其流毒足以荡公德而无遗。既失之奢,必败于贪,此是相因之势。前清之亡,由于在位者用财无节,宠赂滋章,鬻爵于朝,伏戎于莽,百事败坏,颠覆随之。殷鉴不远,匪细故也。”(《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一,第333-334页)

其五,严格规定出差旅费。1915年4月19日经袁世凯批准,公布了财政部拟订的官吏出差旅费规则。主要规定有:

第三条:旅费分舟车费、膳宿费、电报费、杂费。

第四条:舟车费,简任以上各职得开支头等票价。

第五条:膳宿费及杂费应合并计算。特任职每日至多不得逾六元,简任职不得逾四元,荐任职以下不得逾三元(特任,文官的最高职级,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特令任命,如政府部长、驻外大使等;简任,文官的第二级,由政府在合格人员中遴选任用;荐任,文官的第三级,由机关首长举荐,呈请中央政府任用的官长)。膳宿费及杂费各占全数之半。

第六条:电报费核实开支,但关系私事者不得计入。

第七条:在奉差地点,除支膳宿费及杂费外,不另支舟车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随带仆从,特任职以三人为限,简任职以二人为限,荐任职以下以一人为限。所需舟车费应按三等票价支给。交通不便地方,除水程不另支费外,旱道每人每日不得逾一元,膳宿费及杂费合并计算,每人每日不得逾半元。

第九条:官吏差竣,应造具旅费支出计算书,连同证凭单据送审计院审查。

第十条:官吏于俸给外,业已定有公费者,因公出差,不再支给旅费。但系特别差务,不在此例。(《批财政部呈拟官吏出差旅费规则缮具清单呈请鉴核文》,《袁世凯全集》第31卷,第160-161页)

这些规定极其具体明确,有最高限额,谁也别想搞特权,挥霍国家钱财,浮报冒领。

不论袁世凯在清末和民国后其他方面的表现如何,他当上总统以后,是希望吏治廉洁、反对腐败的,而且态度还相当坚决。只是《官吏犯赃治罪条例》仅仅执行一年多,他就搞起帝制自为,在国人的强烈反对下,忧愤而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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