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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时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

2016-11-23 12:19:34  来源:360常识网   热度:
导语:见火不救并非新鲜事儿,古今中外均有发生。像前两年,广州一家小吃店起火,连带遭殃的还有紧挨在一起的4家商铺,好在无人伤亡。不过,据第

见火不救并非新鲜事儿,古今中外均有发生。像前两年,广州一家小吃店起火,连带遭殃的还有紧挨在一起的4家商铺,好在无人伤亡。不过,据第一时间拿着灭火器赶去救火的凉茶销售说,现场几个救火的都是女性,不会用灭火器,“叫过路的人帮忙,可那些人老在那里用手机拍拍拍!”

回到古代,这样的行为可就麻烦大了,官家很愤怒,后果很严重。唐宋法律规定,见到火起,须及时告知邻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理”。有史学研究者把这条称之为“冷漠罪”,其实这条法规体现了古代因其建筑材料的特殊性,而对防火的格外重视。

最早的火灾:

五千年前大地湾起火

火,先于人类存在。人类从懂得用火的时候起,便开启了文明之门。自学会用火之时,古人便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也在那一刻,人类开始真正遭受到“火灾”的威胁和困扰。

大约在新石器晚期,干栏式房屋出现。随着建筑形制的发展,屋顶、墙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内一般都设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灾危险性增大。对于“灾”,《说文解字》 释义:“火起于下,焚其上也。”可见“灾”字形成于有了房屋之后。

有据可考的记录与遗址中,最早的火灾距今约5000年。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405号“四阿双重屋”建筑和901号殿堂式建筑,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遗址中发现了残柱、木炭、烧火面等大量被火烧毁的残迹,距今约5000年。

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战火连绵。用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一直困扰着前人。甲骨文中有关于火灾最早的文字记载,《春秋·鲁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也记载:“秋,八月壬申,御廩灾。” 历史上关于火灾扑救最早的完整记载,是《左传·襄公九年(前564年)》记载,是年春,宋国发生火灾。乐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强巡视和守备,另一方面派华臣调集“正徒”、“郊保”前往扑救。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关于火灾扑救的完整记载,从中可以窥见当时消防管理工作的状况。

“防患于未然”也起源于这个时代。《周易·既济》:“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周易》关于“思患而预防之”的思想,是此后火患治理“防患于未然”思想的源头。从此开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墨子》关于防火技术和防火法令的论述,成为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最早的法令: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把灰烬遗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断掉一手?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殷商时代的法令。搁在现代,这种刑罚属于酷刑,比新加坡现存的鞭刑还要残忍。不过,在古代防火制度极为严厉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古代防火严到什么程度?春秋时期,夜晚照明以木柴当火把,为防火灾。在《礼·少仪》中规定,点火把的人,用左手举着火把的同时,右手还要抱着未点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烧完,必须有备用木柴随时续火;还要准备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使火星不落地。举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里,“不让、不辞、不歌”(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心无旁骛。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发生火灾。

古人从何时明文规定要对火灾肇事者予以惩罚的?《左传》中关于灾火的记述,分为“灾”、“火”、“焚”、“爇”等,有严格的文字区分。“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焚”指战争火,而“爇”指放火。这表明,古人对火灾的类型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而相应的,对一些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也就有了惩罚性的条款。

五帝时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现了最早关于消防法律条文。周时,《周礼·夏官司徒》曾记载:“凡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指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谁要是把灰烬遗弃在道路上,就要处以“断手”的惩罚。

断手的处罚当然太重了,但是减弱后的处罚仍然不轻。商鞅对弃灰于道者处黥刑,用以立威治国。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并没有真正被废除。《水浒传》中,被处黥刑的好汉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彻底废除。

对于“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含义,有人把“灰”解释为垃圾,并起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古代乱倒垃圾要处断手之刑”,网上以讹传讹,流传甚广。古人再滥刑,也不可能乱倒点垃圾就要断手。这里的“灰”就是指“灰烬”,其实是防火的规定,中国消防博物馆对此有专门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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